UpdateTime:2015/11/10 9:59:20
一、不同運費支付形式的風險性
運費是是承運人或出租人利用船舶完成貨物空間位移并提供運輸勞務而向運輸勞務的購買者收取的報酬。根據(jù)其支付時間的不同可分為預付運費、到付運費和一部分預付、一部分到付等幾種形式。
預付運費是在提單簽發(fā)之時由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約定的托運貨物一方支付給船公司的。到付運費則是在貨物運至目的港卸貨后由收貨人提貨時支付給船公司的。前者風險較小,因此在運輸實務中得到普遍的應用。
然而,運費到付是法理上的原則。在到付運費的情況下,船方是要承擔一定風險的。如果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以至于喪失了商業(yè)價值或不能滿足商業(yè)上的用途,不能稱其為原來的貨物,則船方無權要求運費,所以“到付”帶給承運人的風險要比“預付”大。預付運費一經(jīng)發(fā)出就作為船方的收入,即使在運輸途中貨物或船舶發(fā)生滅失或沉沒,托運一方也不能要求承運人退回運費,而只能依運輸合同或其它名義把運費損失作為其經(jīng)濟損失的一部分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如果托運一方或收貨人的損失是由于船方可以免責的事項造成的,則作為貨物損失的一部分,運費也就無法從船方得到追償。
實踐中,預付運費并不一定是在貨物裝船后簽發(fā)運費已付提單時托運人馬上就支付的,而往往是在提單簽發(fā)過后3~5個銀行工作日支付。從目前來看,能夠給予船公司的保證是有限的,也是無力的,其原因是:現(xiàn)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大多數(shù)采用信用證支付方式,在賣方把貨物交給承運人時,就已完成交貨義務。
到付運費雖然由船方承擔風險,但現(xiàn)在人們抵御海上風險的能力已有很大的提高。另外,到付運費情況下,承運人收到運費的時間是推遲到目的港,但此時承運人收取運費的權利得以保障,可以行使海上貨物留置權以確保自己的權利得以實現(xiàn),因為此時的債務人是收貨人,債務人對貨物有所有權,可以行使該權利。
可以看出,預付運費和到付運費的收取都有一定的風險性,而且到付運費的風險性有所降低,而預付運費的風險性有很大提高。船公司欲在激烈的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必須謀求對于運費的保護措施,保護自己最重要的權利。
二、 避開海運運費風險的方略
海運運費風險來自兩方面,一方面是從貨物裝船到運至目的港卸貨全過程中的自然風險、政治風險、人的疏忽過失所致風險等;另一方面就是按照運輸合同履行合同之后,由于債務人沒有嘗付能力或債務人故意欺詐或其它種種原因未能收取運費的風險。
第一方面風險,承運人在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時就應當訂立對己有利的條款,把海上風險轉(zhuǎn)由貨方承擔。對于“提單簽發(fā)后”、“船舶開航后”指定一段時間支付的情況,應盡量把賺取運費的時間訂在提單簽發(fā)之時或船舶開航之時。
如果單純從第一方面來看,預付運費條件下船方的風險較小,故若對航次租船人資信情況有所了解,可盡可能采用預付運費的方式或者采取預付一部分、到付一部分的方式,以減少自己收取運費的風險。同時,船方再通過保險,交付一定的保費,以保證收取運費的權利,尤其是在具體航次承擔較大風險時,船方更應投保。
對于第二方面的風險,船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方略:
1 、重視對托運人或租船人的資信調(diào)查。調(diào)查應包括公司資本情況、盈虧情況、公司創(chuàng)業(yè)資歷及開戶銀行的地址、電話和帳號。對于公司規(guī)模較小、償付能力較低、資信不良的公司則應把好關,采取其它對策。
2、 運費支付時間盡量約定在預付運費提單簽發(fā)之前或之時。當前國際貿(mào)易中一般都采用CIF或CFR價格條件,信用證一般也都要求是運費已付提單。托運人或承租人所持單證與信用證規(guī)定的單證不一致時議付行有權拒付,由此迫使其及時交付運費以結匯。
3、在信用證交易情況下,要求托運人或承租人開具以原交易的信用證議付行為開證行、承運人為受益人的信用證,或提供議付行出具的保證其向承運人支付運費的保函。托運人或承租人可以以前一信用證作擔保,開具以議付行為開證行、船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銀行承擔第一性的付款義務,把商業(yè)信用轉(zhuǎn)為銀行信用,或者提供議付行出具的保函。
三、運費未及時收回的補救方略
1、 及時弄清情況,通過各種渠道盡快掌握拖欠運費的債務人的詳情。可通過船代、貨代、船舶經(jīng)紀人以及買賣合同的買方、提單的另一方當事人、收貨人進行有針對性的調(diào)查。
2、 在預付運費情況下,當拖欠運費的債務人資信不良、償付能力有限時,要及早采取措施,避面影響將來判決的執(zhí)行。
3、 對于在有大公司、銀行等出具保函的情況下,可直接向這些擔保單位施加壓力,或通過他們向拖欠運費的債務人要求支付,或者直接向當?shù)胤ㄔ浩鹪V,此時對于運費的收取還是可以有較大把握的。
4、 對于到付運費或提單中明確規(guī)定承運人可以行使留置權或者租船合同中的責任終止和留置權條件明確有效地并入提單中時,則在目的港可以行使海上貨物留置權。如債務人仍然不支付運費,船方可直接留置貨物按程序進行拍賣、變賣,從價款中優(yōu)先受償。